香洲区困难人员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珠海市民政局下发的《珠海市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珠民函〔2012〕228号)的通知第七条与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香洲区困难人员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因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1、家庭人均月收入501-600元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2、家庭人均月收入401-500元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200元;
3、家庭人均月收入301-400元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
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的,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二、因家庭成员患病,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即600元)以下的家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2000元的,救助金额500元;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即600元)以下的家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3000元的,救助金额1000元;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即600元)以下的家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4000元的,救助金额1500元;
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即600元)以下的家庭,人自付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救助金额2000元。
三、因各类意外事故,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即600元)以下的家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2000元的,救助金额500元;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即600元)以下的家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3000元的,救助金额1000元;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即600元)以下的家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4000元的,救助金额1500元;
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即600元)以下的家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救助金额2000元。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家庭人均月收入501-600元的,救助金额500元;
2、家庭人均月收入401-500元的,救助金额800元;
3、家庭人均月收入301-400元的,救助金额1000元;
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的,救助金额1500元。
五、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经区民政局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
六、区民政局委托各镇(街)负责审批救助金额为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申请。
七、对经批准的临时救助申请,需于7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帐户,特殊情况可直接发放现金到申请人(委托人)。救助金额500元以上的,区民政局审批后直接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号。救助金额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各镇(街)先垫付,再向区民政局报送审批材料,区民政局统一将救助金拨回给各镇(街)。
八、困难人员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员,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