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再就业,规范和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和《关于修改珠府〔2008〕138号文第二十四条的通知》(珠府〔2009〕1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已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下列类型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从事保姆、社区保洁保绿、家教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钟点工、书报刊和福利彩票销售、家居设施维护、再生资源回收、果蔬零售、餐饮服务、社区来料加工、社区工艺作坊工作。
(二)到农村承包种养业工作(只限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灵活就业类型,并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条件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市规定的灵活就业补贴范围;
(二)每季度结束后1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备案手续;
(三)《优惠证》人员按时缴纳城镇基本养老和城镇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按时缴纳城镇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补贴标准
(一)《优惠证》人员补贴标准:按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50%给予补贴。
(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按《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额度给予补贴。
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缴费工资下限,以及政府补贴比例发生变化时,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新标准执行。
六、补贴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持下列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一)《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优惠证》或《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复印件;
(五)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此项材料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存档):
1. 从事保姆、家教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钟点工、餐饮服务、家居设施维护工作的,提供雇主或服务对象出具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证明和承诺书(原件)。
2. 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的,提供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原件)。
3. 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提供雇主、服务对象出具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证明和承诺书(原件),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原件)。
4. 从事书报刊和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的,提供相关部门与本人签订的经营协议(复印件)或雇主出具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证明和承诺书(原件)。
5. 从事果蔬零售工作的,提供合法市场与本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复印件)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原件)。
6. 到农村承包种养业工作的,提供承包协议书(复印件)。
灵活就业类型如有调整的,提交申请补贴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补贴拨付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补贴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按人员来源分别送交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二)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送交材料后,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核实申请人灵活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情况属实的,在办事大厅或珠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负责填好《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养老、医疗)补贴花名册》,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报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下同)审核。
(三)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件原件上和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享受补贴的情况,并在《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后8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连同相关材料转送市、区财政部门。
(四)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来的有关补贴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的用款计划审批,并由经办单位通过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八、其它事项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安排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级财政管理。市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由市就业资金支付;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由区就业资金支付;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按照5:5的比例,分别由市、区就业资金承担;残疾人的补贴从残疾人劳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方法划拨。不按规定逾期(因客观因素逾期的除外)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困难人员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拨付办法,按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政府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本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涉及就业备案、失业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凡该信息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不给予补贴。
(五)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自行终止:
1. 未按规定办理就业备案的;
2. 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3. 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超过30日的;
4.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 户口迁移到外地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从2010年1月3日起执行。就业困难人员在2010年1月3日前已办理就业备案,并提交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且经初审符合补贴条件尚未领取补贴的,补贴标准按原珠劳社〔2007〕100号文执行,执行截止时间到2009年底;此前已办理就业备案,并提交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经初审申请补贴材料不齐全的,在本办法发文之日起30日内补齐申请补贴材料后,补贴标准按原珠劳社〔2007〕100号文执行,执行截止时间到2009年底;此前已办理就业备案,但未提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补贴标准按珠府〔2009〕163号文执行。就业困难人员此前已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期限合并计算。《关于印发〈珠海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7〕100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补贴险种和标准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